(2016)内0602民初1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亮与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亮,杜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167号原告郑亮,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杜宇,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审理原告郑亮诉被告杜宇、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杜宇(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学府华庭C区1号楼2单元903室回迁房。原告郑亮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2号楼6单元211室(产权证号:0503**)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杜宇(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学府华庭C区1号楼2单元903室回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二、查封期间,担保人郑亮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2号楼6单元211室(产权证号:0503**)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伯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