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5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海安县曲塘镇李庄村经济合作社与海安禾米家庭农场、章爱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曲塘镇李庄村经济合作社,海安禾米家庭农场,章爱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370-2号原告海安县曲塘镇李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兴曲村。法定代表人曹友堂,海安县曲塘镇李庄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陆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禾米家庭农场,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李庄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吕宝宏。被告章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曲塘镇李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海安禾米家庭农场、被告章爱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3元,由原告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孙翠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