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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海勤与田慧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勤,田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勤,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田慧文,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任海勤与田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5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慧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海勤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慧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任海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慧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海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2执1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