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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崔艺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2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艺,男,土家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艺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崔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以下简称石柱农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5000.00元的金穗信用卡(卡号:X)。该信用卡激活后一直由崔艺使用。2014年12月下旬,崔艺从其办理的金穗信用卡中分两次透支消费本金14979.28元,后未按规定期限还款。经石柱农行以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多次催收,崔艺于2015年6月22日向该卡存款人民币500.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2015年7月至11月,石柱农行以电话及信函的方式多次催收,崔艺仍不归还,截止2016年5月27日,崔艺尚欠本金14479.28元。2016年5月30日,石柱县公安局决定对崔艺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崔艺被石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崔艺还清了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崔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控告书,抓获经过,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关于崔艺信用卡逾期透支余额还清证明,催收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王某、崔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崔艺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崔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艺在案发后还清了全部透支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崔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向宁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