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晔与李永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晔,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公司负责人关于刘晔与李永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讷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和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