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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俞正阳与新昌县七星街道龙都酒店、袁法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正阳,新昌县七星街道龙都酒店,袁法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802号原告:俞正阳,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龙都酒店。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号。经营者:潘志方,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袁法南,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俞正阳诉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龙都酒店、袁法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俞正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正阳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俞正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