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俞正阳与新昌县七星街道龙都酒店、袁法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正阳,新昌县七星街道龙都酒店,袁法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802号原告:俞正阳,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龙都酒店。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号。经营者:潘志方,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袁法南,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俞正阳诉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龙都酒店、袁法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俞正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正阳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俞正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