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7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云飞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云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053号罪犯杨云飞,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未到案的共同赃款人民币23008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云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云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云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