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8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776号之一原告:周某甲,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周某乙,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某,女,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负担。审 判 长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人民陪审员 邓清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