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7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元发与沈阳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沈阳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796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周龙,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1-17-2室)。法定代表人:赵晓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燚,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沈阳卓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