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曾国强、李志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曾国强,李志英,曾韬,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国强,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住延平区。被执行人李志英,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曾韬,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郭琴,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曾国强、李志英、曾韬、郭琴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5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5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