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周康、龚会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周康,龚会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1127号原告: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9909-6。法定代表人郭卫红,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龚会英(系周康之妻),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诉被告周康、龚会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