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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周康、龚会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周康,龚会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1127号原告: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9909-6。法定代表人郭卫红,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龚会英(系周康之妻),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诉被告周康、龚会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