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3执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李奇、覃汉梅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李奇,覃汉梅,廖克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步埠路62号。负责人彭毅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俊刚、黄邦永,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奇,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覃汉梅,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廖克标,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奇名下有二处房产登记:1、座落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78号E幢12号;2、座落于岑溪市安平镇安平街[土地使用权证号:岑国用(2003更)第15190003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属被执行人李奇名下有二处房产登记:1、座落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78号E幢12号;2、座落于岑溪市安平镇安平街[土地使用权证号:岑国用(2003更)第151900035号]。二、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李桂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柄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