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柏建录与哈尔滨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建录,哈尔滨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4252号原告柏建录,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21号丙栋4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孙平,职务经理。原告柏建录与被告哈尔滨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建录的委托代理人刘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的代表人陈某签订保温人工费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康家小城镇建设的苯板、轻工安装承包给原告,收取原告定金25000元,进厂开工后三日内返还。合同约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单方违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50000元整;二、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也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保温人工费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合同内容,如发包方不履行协议将双倍返还定金。证据二、收条一份。证明发包方收到了定金2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被告单位陈某收取原告25000元定金,内容为:今收柏建录定金(25000元)人民币,进厂开工后三日内返还。2015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保温人工费协议书,发包方为哈尔滨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柏建录。合同约定,被告将康家小城镇建设的苯板、轻工安装承包给原告,2015年8月2日之前进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单方违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发包方陈军签字后,被告加盖合同专用章。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温人工费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定金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协议、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柏建录与被告哈尔滨天地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保温人工费协议。二、被告哈尔滨天地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柏建录双倍定金5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云昭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喜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