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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爱珍、王敏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爱珍,王敏强,江雄斌,程金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爱珍,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强,又名王金毛,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雄斌,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原审被告:程金宝,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上诉人孙爱珍因与被上诉人王敏强、江雄斌、原审被告程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爱珍因经济困难获准缓交案件受理费至宣判前。2016年10月14日,本院书面通知孙爱珍于同年10月24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9元,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孙爱珍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爱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俊华代理审判员  熊 涛代理审判员  敬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芯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