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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光英等与山东花都金柜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英,黄邦弟,山东花都金柜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英,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黄邦弟,男,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山东花都金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克民,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光英、黄邦弟与被执行人山东花都金柜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光英、黄邦弟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7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