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明、姚永彬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姚永彬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绰号长久),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岳县。2006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4月7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限从2015年4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永彬,男,1970年6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6年6月1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姚永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意番、被告人黄明、姚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明在资中县水南镇“船城首座”小区工地公共厕所间拾得邓某某遗失的黑色钱包(钱包内装有现金700余元、邓某某身份证两张、邓某某银行卡三张)。黄明在资中县太平镇太平商务宾馆内找到被告人姚永彬,告知姚永彬自己拾得了邓某某的银行卡、身份证。黄明不会使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提出让姚永彬帮其到ATM机上取钱,姚永彬表示同意后,二人在资中县太平镇和平街中国农业银行资中太平分行的ATM机上用邓某某的银行卡取出人民币7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明赔偿了邓某某人民币8200元,取得了谅解。2016年6月12日,黄明主动到资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永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姚永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ATM交易流水、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6)椒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假释证明书、谅解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让被告人姚永彬帮其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出人民币7200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姚永彬明知黄明让其取钱的信用卡是拾得的别人的信用卡,仍帮其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钱,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黄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姚永彬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假释,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十四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没收财产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姚永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曾娅淋人民陪审员 袁中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