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党焕菊与田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焕菊,田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9**民初1448号原告党焕菊,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宗广,台前县孙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青,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聊城市开发区。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焕菊诉被告田青、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焕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焕菊因需要继续住院治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焕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党焕菊承担。审判员 曹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