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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纪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纪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贾某某(2016)陕0823民初1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青偿还申请人牛爱珍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预交500元),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启灵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家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