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海安县高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安县炜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安县炜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海安县高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炜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杨庄村1组。法定代表人:王炜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县高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李灶村2组。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海安县炜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县高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上诉人海安县炜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18日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但其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安县炜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