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779号原告:许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小玲,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珍,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