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郊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荣诉被告王淑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王淑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724号原告:赵桂荣,女,汉族,1953年11月11日生,住双辽市。被告:王淑娟,女,汉族,52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荣诉被告王淑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桂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桂荣撤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田志军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智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