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恺、陈平等与肖东、阎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恺,陈平,肖东,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13号申请人孙恺,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义县,申请人陈平,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陈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东,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阎霞,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孙恺、陈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东、阎霞银行存款人民币65.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恺、陈平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恺、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东、阎霞银行存款人民币65.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