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洪梅、蒋凯协助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洪梅,蒋凯,何冬媚,向曾强,徐曼君,徐兵梅,王庭毅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718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洪梅,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雲行阁”浴足中心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蒋凯,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雲行阁”浴足中心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冬媚,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武县,汉族,初中文化,“雲行阁”浴足中心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向曾强,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雲行阁”浴足中心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徐曼君,女,1992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雲行阁”浴足中心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兵梅,女,1994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武县,汉族,初中文化,“雲行阁”浴足中心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庭毅,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雲行阁”浴足中心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洪梅、蒋凯、何冬媚、向曾强、徐曼君、徐兵梅、王庭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川0115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向曾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何冬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蒋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徐曼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徐兵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庭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洪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洪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洪梅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洪梅撤回上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明审判员 邓双双审判员戈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思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