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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陶鋆诉张晓萍、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萍,张国辉,陶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5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萍,女,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辉,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默、陈懿宁,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鋆,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锦港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总监,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张晓萍、张国辉因与被上诉人陶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萍、张国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萍、张国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萍、张国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280元,减半收取18640元,由上诉人张晓萍、张国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金 艳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