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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全杰与池铁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杰,池铁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杨全杰,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池铁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杨全杰与被执行人池铁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池铁吉于2016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杨全杰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4万元;二、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池铁吉负担,于2016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杨全杰。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全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货款、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04执9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