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432号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双峰县甘棠镇。法定代表人彭思甜。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接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