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雪华与王华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欣,曾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欣,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雪华,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王华欣因与被上诉人曾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华欣在本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华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海峰审 判 员 戴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凌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