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哈福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哈福科技有限公司,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2529号原告:广东哈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浩,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志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哈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哈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哈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广东哈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