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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丽丽申请执行张凤有、张立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丽,张凤有,张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女,1981年1月1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凤有,男,1947年3月14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立文,男,1976年2月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张丽丽与张凤有、张立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张凤有、张立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张凤有、张立文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张凤有、张立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张凤有、张立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张丽丽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凤有、张立文新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