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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1679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文某,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文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文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4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准与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如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支持,夫妻感情即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