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莫邪路312号。法定代表人:朱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惟明,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毅,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孙永胜,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区宝带西路11号第十二层。法定代表人:靖国宏。本院在执行原告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盛宝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了当事人之间的四份判决(分别为:2015姑苏商初字第996号、1118号、1119号、11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2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15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1500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代偿本息及相关费用。二、除昆山市周庄镇龙隐水庄16号楼103室、3号楼702、703室外,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和股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以上事实由执行笔录、查询记录、和解协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与其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