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民终4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春祥与黑龙江省运金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祥,被告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4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和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兆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春祥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运金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春祥,被上诉人运金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春祥上诉请求:1.返还代理费违约部分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100元及合法利息由运金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运金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指使和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2、运金所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负责执行的约定。3、运金所代理的再审案子,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已经结束,判决结果是驳回诉讼请求。2013年11月,杨春祥来到运金所,咨询法律问题并委托运金所代写再审申请书。当时运金所主任提出代理此案子,经协商代理费为5000元。双方签订协议过程中,运金所副主任与杨春祥协商,再交5000元帮杨春祥通融一下,打赢官司;若打不赢退还杨春祥5000元,并称可以将此项条款写在协议上。当天杨春祥给付了1000元,运金所没有出具收条,该所副主任把钱数写在了协议书的右上角。第二天杨春祥又给付了9000元。运金所出具了三张连号的,票据分开目的是退款方便。运金所在一审陈述代理费是分三次交的,开了三张票据,不符合事实。运金所辩称,一、杨春祥所述不属实,运金所并未诱导其行贿;二、运金所代理杨春祥案件进入了再审,视为胜诉,运金所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杨春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运金所返还诉讼代理费额外部分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11月18日,杨春祥与运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杨春祥委托运金所律师作为其与案外人朱晓光合伙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费1万元。委托代理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如败诉,运金所退还代理费5000元。杨春祥于当日支付了5000元代理费,于2013年11月20日支付了300元代书费、4700元代理费,共计1万元。2014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哈民二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杨春祥与案外人朱晓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为,杨春祥与运金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如败诉运金所退还杨春祥代理费5000元,何为“败诉”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运金所代理的案件现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实体裁判,杨春祥与案外人合伙纠纷案件现在正在重审中,还未审结,案件是否败诉不确定。杨春祥主张运金所诱导其进行不当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杨春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春祥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春祥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杨春祥、运金所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春祥与运金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费1万元,如败诉,退还代理费0.5万元”。但对何为“败诉”,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并无具体界定。据此,对“败诉”的概念以一般常人的理解为宜,即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应为申请再审人败诉。运金所在代理该案后,该案进入了再审程序,而且再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故该裁判结果并不属于申请再审人败诉。杨春祥上诉主张退还代理费5000元,并不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运金所代理的该案裁判结果并不涉及执行事项,故杨春祥关于“再审运金所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负责执行的约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杨春祥主张运金所指使和诱导其向办案人员行贿问题,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杨春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春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祥群审判员  张 弘审判员  唐新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美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