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祁涵与古卫芳、何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祁涵,何东,古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祁涵,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双河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双河市。被执行人何东,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双河市。被执行人古卫芳,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双河市。申请执行人王祁涵与被执行人何东、古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做出(2016)兵05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祁涵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89948元,已执行306448元,尚有8350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王祁涵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到我院撤回对被执行人何东、古卫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5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赛 肯审判员 张 琦审判员 张本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行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