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迟海波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海波,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948号原告迟海波,女,1978年12月11日,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军,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海波诉被告刘军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