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X山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山,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山西省繁峙县人。1993年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山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李X山用他人给的自制钥匙盗窃刘示勇的电动车,被发现后将其控制后报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65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提供了全部证据。被告人李X山在庭审中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李X山到繁峙县城百货大楼附近,见到事先约好等他的“二小”,“二小”告诉李X山准备卖给他的电动车不在了,给了他随身携带的自制钥匙让他自己偷一辆。李X山在用作案的钥匙开刘某电动车轮锁时,被刘发现将其控制后报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365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本庭主持质证并认证的刘某报案材料、作案工具及被盗电动车照片、扣押李X山随身携带的物品清单及发还其个人物品清单、繁峙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李X山1993年曾因拐卖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前科劣迹调查表及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所有的电动车,经鉴定价值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抓获,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已预缴)。作案工具自制钥匙八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亮平审判员 李景林审判员 康小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振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