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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石晓宁诉陕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晓宁,陕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监3号原审原告:石晓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权学明,陕西省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峰辉,陕西省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12号土门街道办事处院内31-35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呼东红,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静,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石晓宁与原审被告陕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6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晏逢昌审判员  段 军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