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旭辉、宁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旭辉,宁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679号原告: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育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旭辉,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宁俊,女。40岁,汉族,居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负责人:白西全,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辉、宁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