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程秀忠与山东中奥机械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忠,山东中奥机械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秀忠,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执行人山东中奥机械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振田,董事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1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山东中奥机械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2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