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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蔺某与李某、李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某,梁某某,梁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蔺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蔺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某偿还申请人蔺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0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恢1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