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姜殿华与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德惠市经济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华,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德惠市经济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4319号原告:姜殿华,女,汉族,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法定代表人:刘继田,厂长。被告:德惠市经济局。法定代表人:张振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河,职员。原告姜殿华与被告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德惠市经济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殿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法定代表人刘继田、德惠市经济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德惠市岔路口铁木农具修造厂、德惠市经济局补办姜殿华职工人事劳动档案。事实及理由:姜殿华于1979年6月经劳动部门批准,被录用为德惠市岔路口铁木农具修造厂工人,在铸造车间上班。1983年以后,由于厂子效益不好,全体工人放假,工人人事档案由厂子统一保管。后来厂子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把姜殿华的人事档案弄丢了。2010年10月在长春市档案馆找到了固定工人调配证存根,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到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办人事档案,但是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此事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判决才能补办,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又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该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姜殿华职工人事档案丢失,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应当为姜殿华补办档案。因德惠市经济局系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的主管单位,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依法处理。德惠市经济局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姜殿华于1979年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为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工人。其人事档案由厂子统一保管,后来由于单位档案保管不善将姜殿华的档案丢失。1993年,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歇业。2016年9月20日,姜殿华向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恢复劳动档案关系,该局于2016年9月21日做出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该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另查明,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现隶属于被告德惠市经济局。上述事实有姜殿华提供的德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一份、固定工调配证存根一份、无档案原因及证明材料一份、德惠市经济局的证明一份及庭审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姜殿华被录用到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工作即与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姜殿华的人事档案丢失系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因此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现处于歇业状态,财产已处理,但营业执照未注销。又因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现隶属于德惠市经济局,为确保姜殿华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故由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德惠市经济局共同承担补办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德惠市经济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为姜殿华补办职工人事劳动档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德惠市岔路口镇铁木农具修造厂、德惠市经济局负担,返还姜殿华邮寄送达费1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