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军花与席红意、义马聚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军花,席红意,义马聚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774号之一申请人余军花,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席红意,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义马聚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红意,该公司经理。关于余军花诉席红意、义马聚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席红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军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5000元、案件受理费863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席红意在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尚有养老金及补助金尚未支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席红意(身份证号码)养老金及补助金565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