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贵与黄文阶、株洲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黄文阶,株洲蓝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贵,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黄文阶,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乡。被执行人株洲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黄文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贵与被执行人黄文阶、株洲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