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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苗苗与陈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苗,陈鸽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560号原告李苗苗,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鸽鸽,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苗苗与被告陈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苗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苗苗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