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苗苗与陈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苗,陈鸽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560号原告李苗苗,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鸽鸽,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苗苗与被告陈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苗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苗苗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