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204朱建良与秦健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良,秦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320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良,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秦健林,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良与被执行人秦健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实地调查执行,据该村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秦健林原从事建筑包工头工作,后因行业不景气,加之经营不善,欠债较多,几年前就已外出躲债。另经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