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蔡志武、枝江市博林苗木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武,枝江市博林苗木专业合作社,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志武,男,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博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计划村*组。法定代表人:黄金泉,理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军,经理。申请执行人蔡志武与被执行人枝江市博林苗木专业合作社、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