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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温桂梅与韦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桂梅,韦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523号原告:温桂梅,女,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韦国雄,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温桂梅诉被告韦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熊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丽姗王超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