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0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温桂梅与韦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桂梅,韦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523号原告:温桂梅,女,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韦国雄,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温桂梅诉被告韦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熊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丽姗王超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