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蒋礼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礼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8刑初3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礼献(绰号:董二娃),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辩护人石思忠,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礼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礼献及辩护人石思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蒋礼献和邓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在梁平县梁山街道一巷道处,以100元的价格将海洛因包子1个贩卖给邓某,邓某将购买的海洛因拆分一半包装成2个包子,将其中1个包子拿到梁山街道西门菜市口处出售给黄某。随即,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将黄某抓获,民警从黄某手中查获疑似毒品1个包子(净重0.06克)。经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6年9月12日17时许,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平县梁山街道乾街报亭一茶馆内将被告人蒋礼献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礼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礼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邓某、董某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定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礼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礼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蒋礼献违法所得1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无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冰毒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