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华鹏旭与华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鹏旭,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华鹏旭,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理人;秦良红(申请执行人之母),女,汉族,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红石林业分公司贮木场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华军,男,汉族,吉林省松原市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华鹏旭与华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华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军在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华鹏旭抚养费45000元,但被执行人华军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军在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公积金款45625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先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