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民辖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洪文顺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文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文顺,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代表人:柳振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叶杰超(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文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洪文顺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在同安区,本案应移送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土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专属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洪文顺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