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王小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王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450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1955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王小梅,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梅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45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彬斌 关注公众号“”